大湾区内地法院首例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案审结 DATE: 2024-12-31 03:33:12
12月24日,大湾地法记者获悉,区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裁定,院首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的可和生效民商事判决。
该案系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安排》(下称《安排》)施行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法院首例适用《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的香港案件。该案对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法院机制对接具有重要意义。民商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法院首例
案情显示,事判审结该案原告为内地居民,决案与香港公司产生合同纠纷,大湾地法遂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起诉,区内要求香港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投资款,院首香港高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相应款项。可和
佛山中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案涉判决属于《安排》施行后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安排》关于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所作民商事判决的各项条件,遂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全部判项,有效推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完善,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
近年来,广东法院聚焦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出台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指引,建立与港澳衔接的证人作证程序,建立汇集3万多部域外法、近7万份裁判文书的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查明平台,以中英葡三语发布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共计7批110个,率先引入港澳特邀调解组织,选聘120名港澳特邀调解员参与跨境纠纷化解,打造跨境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两地规则衔接节省诉讼成本
2024年1月29日,《安排》在内地与香港两地同时生效,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后,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和执行迎来全新发展。
据了解,前述2008年生效的文件虽为两地判决互认与执行提供了依据,但适用范围有限。随着两地联系日益密切,互涉法律纠纷不断增加,近年来又先后签署多项重要文件。其中一项是2022年生效施行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纳入了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案件类型。
《安排》生效后,两地在法律规则方面的衔接节省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安排》明确,互认判决的范围是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案件”的生效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内容包括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通讯员 冷瑞雪 任小青